公職護理師
公部門誠徵 醫護、衛生、食檢專業人才,起薪高、福利佳、退休有保障。
擁有專業醫護、檢驗技術實務經驗的人才,是公部門急須的戰力,針對有專業證照者,考試院於103年新增衛生技術及醫護類公職專技高考十一類科,主要以「衛生檢驗」、「藥事」、「衛生技術」為主,其招考類科如右表。其中以『公職護理師』最受注目,詢問度最高!
擁有專業醫護、檢驗技術實務經驗的人才,是公部門急須的戰力,針對有專業證照者,考試院於103年新增衛生技術及醫護類公職專技高考十一類科,主要以「衛生檢驗」、「藥事」、「衛生技術」為主,其招考類科如右表。其中以『公職護理師』最受注目,詢問度最高!
工作內容
項目 | 內容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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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發單位 | 主要分發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、疾病管制局或各縣市的衛生局、衛生所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機關(構)學校等單位,工作穩定 |
工作性質 | 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:
二、記錄住院病人病情及各項檢查、檢驗結果 三、處理住院病人及其家屬醫學諮詢及病情說明 四、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,得開立檢驗、檢查申請單,但該檢驗、檢查申請單需註明醫師之姓名及時間,該指示醫師並應於24小時內,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,親自補開立檢驗、檢查單 五、在醫囑或醫師指示下,得開立領藥單,但該領藥單上需註明指示醫師之姓名及時間,該指示醫師應於24小時內,依醫師法及醫療法之相關規定,親自補開立處方箋 六、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宜由專科護理師執行之醫療輔助行為 七、上述執業內容,應在醫院成立專科護理師執業委員會制定Clinical nursing guideline或Clinical nursing pathway後執行 護理人員之業務如下:
二、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 三、護理指導及諮詢 四、醫療輔助行為 前項第四款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,專科護理師及依第七條之一接受專科護理師訓練期間之護理師,除得執行第一項業務外,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,前項所定於醫師監督下得執行醫療業務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|
應考資格
公職護理師只考二科筆試 輕鬆晉級公布門
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,並領有護理師證書、地方政府登錄之執業執照及領照後受聘公私立機關(構)二年以上護理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者:
-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,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,各系、組、所畢業得有證書
-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,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
- 經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
考試科目
專業科目 |
第一試筆試 佔7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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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註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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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職護理師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
儀態(包括禮貌、態度、舉止、應對) |
佔 15 分 |
溝通能力(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) |
佔 20 分 |
人格特質(包括嚴謹性、情緒穩定性、開放性、和善性等) |
佔 20 分 |
才識(包括志趣、問題判斷、分析、專業知識、專業技術與經驗) |
佔 20 分 |
應變能力(包括理解、反應能力) |
佔 25 分 |
*口試方向依考選部簡章公佈為主
歷年及格人數與錄取及格率
年度 | 等別 | 報考人數 | 到考人數 | 需用人數 | 錄取分數 | 錄取人數 | 錄取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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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 | 第二試口試 | 17 | 17 | 4 | 66.80 | 8 | 47.06% |
第一試筆試 | 242 | 149 | 4 | 60.00 | 17 | 11.41% | |
110 | 第二試口試 | 13 | 12 | 8 | 50.00 | 7 | 58.33% |
第一試筆試 | 313 | 177 | 8 | 37.50 | 13 | 7.34% | |
109 | 第二試口試 | 29 | 29 | 12 | 54.47 | 19 | 65.52% |
第一試筆試 | 295 | 185 | 12 | 46.50 | 29 | 15.68% | |
108 | 第二試口試 | 30 | 30 | 22 | 56.40 | 26 | 86.67% |
第一試筆試 | 331 | 206 | 22 | 49.00 | 30 | 14.56% |